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览富财经网讯:重庆三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三圣”)未对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深交所监管函。
据监管函披露:根据ST三圣2022年8月25日披露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ST三圣海外子公司三圣药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与埃塞俄比亚NIB国际银行签订抵押担保合同,以其厂房和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为SSC Construction P.L.C(以下简称“SSC公司”)向埃塞俄比亚NIB国际银行借款4亿比尔(折合人民币约5,183万元)提供担保。ST三圣未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ST三圣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要求:ST三圣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衔接:
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的规定: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二、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7)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来源:览富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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