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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拟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情况及审计业务进行了充分了解,一致认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专业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有多家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其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续聘该审计机构能够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三诺生物传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袁洪 康熙雄 夏劲松X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