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称“为将摩托车停进自家车位,他损坏了物业栏杆的几颗螺丝,事后却被警方行拘5日”一事,引发网友热议。7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处获悉,其在警所协商时曾被关至“铁栏杆房间”数小时等物业。
视频发声——
【资料图】
破坏几颗螺丝挪开地库栏杆,将摩托车停至自己车位
不料物业向警方报案,行拘他5天5夜
7月25日,网友马先生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视频称,他晚上回家时,发现物业将以往摩托车进出地下车库的出入口设置栏杆,导致他无法将摩托车停放进地下车库。为将自己的摩托车停进自己购买的车位,他破坏了固定栏杆的几颗螺丝。
马先生表示,事发后,他还拍摄视频发至业主群内,称物业有问题联系他。结果他却被物业报案至警方,后被行政拘留。他是7月24日被释放出来的,拘留了5天5夜,罚款500元。对此,他很不理解。
当事人讲述——
停车棚常年饱和,自己的产权车位有时停汽车,有时停摩托
曾有保安阻止下地库,但得知摩托车系机动车后未提出异议
7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当事人马先生,他说,他是两三年前住进该小区的,当时也购买了产权车位,“我们小区地下车库有两个出入口,大的出入口是汽车进出的,后面的小门一般是摩托车等进出。”他们家有汽车,也有摩托车,另外,他本人开办了公司,“我有时把汽车停在公司,开摩托车回来;有时把摩托车停在公司,开汽车回家。从来都是停在自己的停车位上。”
“事发前,物业为了避免电动车下地下车库,有建设电动车棚。但我常常回家很晚,电动车棚根本停不下摩托车,因此将车停至自己汽车车位上。”马先生说,今年6月,他晚上下班回家,将摩托车骑进地下车库时被保安阻止,但他解释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且会停在自家车位时,对方便没有提出异议。后续,他也一直有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家车位上。
事发经过——
发现地库小门新设置由螺丝固定的栏杆
破坏螺丝并挪开栏杆后,曾发视频解释情况,但物业未回复
7月12日晚10时左右,马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发现,地下车库的小门被物业用螺丝固定了栏杆,该栏杆以前没有出现过。他见周围没有保安,便用一旁的砖头破坏了几颗固定栏杆的螺丝,“当天我家里也有点事,比较着急,便用旁边的砖头,砸坏了螺丝,挪开了栏杆。”
根据业主群聊天记录显示,7月12日晚10时,马先生在群内发送了一段30秒的视频,视频中,马先生说,栏杆是他砸开的,他是小区X栋的业主马X,因为它影响我停摩托车了,地下车库我买了车位,“平时停轿车,轿车没开回来我就停摩托车,我必须把我的摩托车停进我的车位,物业随时找我。”
记者注意到,该信息发布后,无人回复,直至7月13日凌晨3时左右,小区保安队长在群内发布“工作汇报”截图。上午9时,物业工作人员发布“问候”信息。
陌生手机来电——
当事人:对方自称彭警官,但未说明警号等
“我以为是物业雇人冒充民警吓唬我”
7月18日,马先生接到了一个陌生手机号码,对方自称是中山市公安局谷都派出所的彭警官,“这个电话不是官方公开的固定电话,而是一个私人号码,我当时以为是物业雇人冒充民警吓唬我。”为此,他还录制了与对方的通话视频,但对方始终没有说明警号等,后面称来家里找他,但最终也没有来。
根据视频显示,马先生质疑道,“你必须告诉我你的名字,告诉我你是谷都派出所哪个警员,我怀疑你在冒充警察给我打电话,你这样是犯法的。”对方回复称,“你现在在不在家里,我这会过去。”马先生询问对方什么时候来,对方挂断电话。马先生说,他随即将该视频发至业主群,“我觉得物业雇人冒充民警吓唬我的行为很恶劣,所以发进了物业群。”
马先生说,随后,他多次拨打对方电话,但始终没有接通。后来,他通过打听,听说谷都派出所确实有一名姓彭的民警,“我意识到这可能是个误会,后来通过短信联系到对方,约7月19日上午10时前往派出所协商。”
警所协商——
前往警局提出录制与民警沟通视频,对方将他带至“铁栏杆房间”
数小时后物业到场协商,他拒绝和解
马先生说,7月19日上午,他前往谷都派出所,但当时物业未到场,他感觉民警的态度偏向物业,便在与民警沟通期间,提出录制与民警沟通视频的想法,对方随后将他关进设置有比较粗的铁栏杆的房间内,疑为派出所审讯室,“进去前,他们收走了我的手机、项链等身上的物品。里面还有一位疑似犯事的人,我们始终没说话。”
“大约四五个小时后,物业才到场。”马先生说,他被关在“铁栏杆房间”后,整个人都很懵,后来感觉很气愤,“既然是协商,为什么物业始终没到,民警却将我手机等随身物品都下掉,把我关进铁栏杆房间?我不是犯人。”数小时后,物业到场,民警让他们协商,他拒绝道歉、拒绝协商,“我肯定很生气啊,来协商结果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等了大约四五个小时物业才到场。”
马先生说,物业到场后,没有要求赔偿,只说让他在业主群内道歉,“物业的要求也不是很过分,但我花了一辈子积蓄买的房子,却被对方告到派出所,然后被关了四五个小时……我感觉这是欺负人。”他拒绝协商后,对方让他签了一些字,然后就将他送进了拘留所。
拘留5日——
因被拘留错过10岁孩子生日,约好的谈合作也没去成
提出行政处罚异议,但警方称“你写异议也没用”
根据《中山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显示,马先生因故意损毁财务被中山市公安局决定拘留5日(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3年7月24日止。)
根据马先生出具的转账记录显示,7月19日晚9时左右,他向广东省财政厅转账500元。他解释道,这就是500元的罚款。
马先生说,拒绝协调后,民警逐一给他文书,让他签字。直到最后看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的“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字样后,他提出异议“为啥损坏几颗螺丝会被拘留?”“能否不拘留,只要不拘留,道歉等我都愿意”,但对方让他签字,“我签字后,在下方写了异议,但民警说写了也没用,随后就把我送去拘留了。”
“当天是我孩子10岁的生日,我恳求民警不要拘留我,让我干啥都行。”马先生说,他早上出门前答应给孩子过生日,结果没能回去。第二天,他还约了客户谈生意,最终也没去成。7月24日,他拘留期满,感觉委屈,便拍摄并发布了视频。
另外,记者从马先生处获悉,警方始终未给他《行政处罚决定书》,仅提供了《中山市拘留所解除拘留证明书》,“我文化程度不高,也不知道这是否合法。”
物业回应——
监控录像:将栏杆丟至绿化带,3砖敲倒U型桩
物业称其暴力损坏财物
据7月26日极目新闻报道,该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潘先生说,物业和业主曾签订协议,停车场停放规则由物业制定,物业禁止摩托车进入地下停车场,摩托车和电动车均停放在地面的车棚内。物业还在小区停车场正门张贴了相关公示,在业主群内也曾告知业主,施行至今未有其他业主停放摩托车。“如果业主需要进入停车场,可以协商从正门进入,而不是直接拆卸侧门的栏杆。”马先生一直走没开放的地库口,物业用铁马围蔽,对方私自挪开,物业后加装了U型桩。
根据监控视频显示,7月16日晚10时16分左右,马先生将围栏扔至旁边绿化带上,然后用路上的砖头,3砖敲倒U型桩,并将U型桩踢开。随后驾驶摩托车驶入地库。
潘先生说,马先生还将拆栏杆视频发进业主群,引发其他业主不满,“他的行为属于暴力毁坏,不利于物业的管理。”此外,潘先生说,小区规划有摩托车专用停车位,但目前还未开售。
警方回应——
警方曾表示5天行政拘留是最低处罚,曾协调被拒
“他本人还发了视频,影响很恶劣”
7月27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根据马先生提供的彭警官联系方式,致电对方,但电话无人接听。记者注意到,该电话彩铃也未显示与警方有关的信息。
随后,记者致电谷都派出所,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警方回复称,违反治安条例行政拘留5天是最低处罚,“他本人还发了视频,影响很恶劣”,民警曾调解协商过,当事人不愿意。
律师说法——
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及500元罚款”明显处罚过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出异议,可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刘东晨说,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业主作为车位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任何人对业主的上述权利都不得干涉与妨碍。本次事件中,若业主购买了有产权的车位,则获得该车位的不动产物权,成为该车位所有权人。
业主在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车位上停放摩托车并无不妥,物业无权阻止。另外,《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次事件中,业主不论是停放轿车或摩托车,应当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合理的停车规定,比如人车分流,进口与出口单向行驶等等。
关于“业主破坏栏杆停放摩托车是否合理”一事。刘东晨律师说,本次事件中,要判断业主破坏栏杆是否合适,需要看物业公司设置栏杆是否符合车库管理需要,位置是否合适。一般来说,物业都会在车库入口处设置栏杆,实行一杆一车通行制度,车库出口处的栏杆也实行一杆一车通行制度,且只能出不能进。如果业主破坏的是车库正常入口和出口的栏杆,显然是不合适的。
关于“警方初次联系业主,未标明身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事。刘东晨律师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警察在处理行政案件当场处罚时,依法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因此,如果民警在本次事件中,未依法表明执法身份,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
关于“将业主关进‘铁栏杆房间’,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事。刘东晨律师说,本案中,如果存在警察将业主马先生关进审讯室数小时的情形,则涉嫌严重违法行为。因为警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是对任何人,都不能使用审讯室来限制人身自由,审讯室是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固定场所,不是羁押场所,不能用于限制人身自由。
关于“当事人提出异议后,警方是否可以对其立即拘留” 一事。刘东晨律师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当场处罚时,还必须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本案中,警方对业主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如果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行政拘留行为无效。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关于“警方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罚款500元是否过重”一事。刘东晨说,根据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本案中,警方对业主处以5日拘留及500元罚款明显过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综合考虑纠纷的起因,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业主破坏物业车栏杆的行为尽管很不妥当,但完全可以通过和解协商甚至民事诉讼解决。业主破坏车栏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小,造成的财产损失轻微,警方对此依法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已足以惩戒业主的违法行为,予以5日行政拘留明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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