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暴力催收”遇上“霸王条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哈哈哈~ 想想都觉得可乐
市场监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范本
使用格式条款时应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
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
列明虚构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合同等四种禁止情形
“霸王条款”、合同欺诈等不公平格式条款将迎来监管新规。针对合同“霸王条款”等现象,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修订出台《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础,由于当事人之间信息不对称、市场地位有别等原因,合同一方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不仅侵害对方权益,还会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制度保障,市场监管总局在2010年施行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新办法重点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加强对利用合同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监管,列明了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以恶意串通、贿赂、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等四种禁止情形,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是加强对格式条款的规制,禁止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要求经营者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益。
三是加强行政指导,规定针对特定行业或者领域,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供社会公众免费阅览、下载和参照使用。
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经营者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行为,以及经营者就格式条款向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等义务,新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规定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强合同行政监管执法,加大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和推广力度,防范和纠正不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增强合同当事人的守法意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据新华社
多知道些:处罚“拥有最终解释权”是向霸王条款亮剑
近日,河北秦皇岛一美容会所因在对经营项目进行说明时使用“最终解释权归××美容会所”的内容而被罚款5000元。目前,市场上仍有不少商家在促销中使用类似描述。
正如市场监督部门所提醒的那样,“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只维护了单方面的利益,尤其是商家自身的利益,而没有考虑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最终解释权”成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工具和手段,于情于理都行不通,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也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擦亮眼睛,如遇到类似“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条款时,可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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